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
工商總局:嚴格規範登記程序 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
調整規範本地區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記公司設立前置審批目錄。各地應對照國務院已經公布改為後置審批的事項、法律規定和國務院公司登記決 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梳理本地公布執行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事項和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與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 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如本地區確需減少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一些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或者在本地區停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的,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批准或者取得授權。
明確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許可目錄管理。國發〔2015〕工商登記11 號文件要求,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需 要前置審批的指導目錄(見附件2)。企業設立後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 門批准後,憑許可文件、証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注銷時應經審批並憑許可文營業登記件、証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通知最後要求,建立健全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溝通協調機制。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公司,加強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數據互聯互通。各地工商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和其他適當方式,將工商登記信息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對社會公示,以便審批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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